当前,网络司法拍卖在提升执行公信力、满足胜诉当事人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,这些问题影响执行标的及时变现、有损于当事人权益、致其他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未能拍受、拉长了财产处置期限,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不能及时兑现。
当前,网络司法拍卖在提升执行公信力、满足胜诉当事人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,这些问题影响执行标的及时变现、有损于当事人权益、致其他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未能拍受、拉长了财产处置期限,导致申请执行人权益不能及时兑现。
笔者与所在法院执行法官对2020年、2021年(截止到10月份)43件执行网络司法拍卖案件进行了调研。这些司法拍卖虽然不存在悔拍现象,但也遇到竞拍人通过各种途径探听拍卖标的物的底细,与被执行人私下沟通交易赚取非法利益,还有人在第一次拍卖时间段内不参与竞拍,待拍卖物降低拍卖价格后第二次拍卖时再参与竞拍等。这里面固然存在拍卖标的物所在地问题,更主要的是“图便宜”心理在作祟,所以应引起高度重视。
一、基本情况
拍卖财产类型以房产为主。调研时间段内,共拍卖房产4件,机器设备2件,其中拍卖房产占比66.7%。成交量、成交率、溢价率先降后升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、淘宝网为主。
二、存在的问题
(一)网拍财产类型较为单一。房产具有较高的刚性需求和价值属性,加之权属清晰易于查控,成为最主要的拍卖财产类型。除房产外,其他财产类型拍卖较少。此外,部分财产未与“总对总”系统相连接,查控范围存在局限性。(二)案拍比仍有很大提升空间。部分案件法律关系复杂、财产处置难度较大,且缺乏明确的指引规范,导致进入拍卖程序的比例较低。同时,出于疫情防控考量,执行人员实地勘察、扣押、带人看样等工作受到较大限制,使部分案件未能及时进入拍卖程序。(三)标的物网拍成交率较低。现行拍卖规则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拍卖款,而拍卖标的物又集中于房产等价值较高的拍品,对竞买人的经济能力要求较高,降低了竞拍的参与度。由于一拍流拍后二拍保留价还会降低,造成观望者多而实际竞买者少的现象。同时,受互联网普及度、交易习惯、操作能力等因素影响,尚有大量潜在竞买人未参与到司法拍卖当中,也导致了成交率的降低。(四)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不均衡。申请执行人倾向于选择社会知名度及参与度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,但容易导致服务质量下降。在尚未实现并网联拍的情况下,实践中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选择关注度底的平台,导致低价成交或流拍多发的现象。(五)悔拍的认定方式、认定标准不够明确。竞买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拍卖剩余价款,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拍卖秩序,对法院正常处置被执行人财产造成妨碍,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有罚款等规定,但法院则更多是裁定重新拍卖,等于事实上认定竞买人的悔拍行为,不对悔拍作出认定或以口头方式告知悔拍等做法,缺乏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。再加之不同地区执行法院采用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方式,造成实践中认定悔拍时适法不统一。再加之对《复函》的适用不尽一致,竞买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剩余价款支付截止日未付款,之后又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情况,《复函》中没有解决逾期支付拍卖价款的问题。
三、对策建议
(一)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处置力度。坚持“应查尽查”原则。通过“线上+线下”手段,充分利用申请执行人、律师、社会力量等,全面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,一经核实立即采取控制措施。同时加强对财产的甄别,以确定财产能否处置。(二)拍卖中坚持“应拍尽拍”原则,针对不同的标的物进行分类处置,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期限,定期通报、动态管理。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。采用合议的方式确定一拍、二拍的保留价、增价幅度、保证金数额等事项,进一步提高网拍成交率,合理确定起拍价,可采用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。(三)明确悔拍认定方式与认定期限。出现竞买人逾期不支付剩余价款的情形,法院应对悔拍行为作出书面认定以通知方式,明确竞买人的悔拍行为,并告知要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及重新拍卖后差价补足的责任。但应确定期间,以设定7日为佳。若竞买人在法院书面认定悔拍之前,又支付完毕全部剩余价款的,可根据《复函》维持原拍卖的效力,从各个环节入手,进一步压缩拍卖时限。(四)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大推广力度,提高用户基础,形成有效竞争,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。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方式,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,法院可引导其选择更有利于拍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。(五)加大宣传力度。综合利用微信、微博等多种传播手段,运用网络直播、VR看房等创新方式,提高拍卖展示效果,提升公众参与度。